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