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