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对场内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屠宰场所的环境消毒和病死禽类无害化处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农贸市场以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