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