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托育服务工作,牵头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托育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