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托育机构收费应当区分不同托育机构的性质、服务类型,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公办托育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机构的基本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托育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自主决定。
托育机构预先收取费用的,应当在托育服务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收取费用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六十个小时的费用;按照周期收取费用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的,可以按照学期收取费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