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托育机构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入职查询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
(三)患有不适合从事托育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
(四)有其他可能危害婴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托育服务工作情形的。
托育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工作人员具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依法及时解聘。
托育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患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害婴幼儿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托育机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应当为托育机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提供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