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设立托育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教育部门报告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增加托育服务业务。
登记机关应当同步将托育机构登记事项的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公安和消防救援等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的备案信息。
设立托育机构前,举办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行政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