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无障碍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与周边道路、建筑物其他无障碍设施衔接,保证安全和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