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税务机关应当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