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在三十日内书面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书面处理意见包括处置方式、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