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二)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三)使用本单位作业人员开展维护保养;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予以记录;

(六)维护保养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应当派专人保护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七)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八)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

(九)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强度使用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