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加大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标准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装备配置。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建立符合城市特勤站标准的消防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