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其他机关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处理的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且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要求的,暂缓登记,并通知审查建议提出人予以补正或者重新提出。需要补正的内容应当一次性告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