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Chapter 3 审查建议Article 16In force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可以向接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审查建议应当包括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建议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建议应当书面提出,注明审查建议提出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审查建议可以以公文、信函等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