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或者以副产品等名义非法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等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提醒、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