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过程管理等相关领域,研究拟订地方标准。

鼓励和支持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协调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前款规定领域的团体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用相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