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与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享各自职责范围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数据,推动实现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报送相关信息。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