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制度、操作规程、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维护;
(二)配备专人管理,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三)开展定期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因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时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