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法违规出具环境监测报告,不得实施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不得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弄虚作假。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