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相衔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形成的资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