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依法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