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车站、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放置蓄电池或者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禁止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