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采用难燃、不燃材料,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

(二)保持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站台层不得设置商铺或者临时摊点,劝阻和制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

(三)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方式,向乘客宣传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

(四)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