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