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改建、重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广告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要求,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