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查明古树名木死亡原因;确认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依法报上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死亡后,仍然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防腐、防倒伏等相应措施予以保留。

禁止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