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