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巡查巡护工作机制,制定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巡查巡护工作指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巡查巡护方案。
市和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巡查巡护;在候鸟迁徙高峰期,加强对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巡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绿地、林地、湿地、公园、苗圃、湖泊、水库等区域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本区域野生动物保护的巡护;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