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保证无线电台(站)的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工作,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