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以上空间准入意见。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空间准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进行审查并出具空间准入意见,作为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依据,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空间准入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