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等落实到具体地块。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应当统筹推进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对零星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等进行布局优化。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