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城镇发展区是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包括城镇集中建设区和城镇弹性发展区。

城镇集中建设区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混合用地和复合开发,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城镇开发边界内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可在市、县、自治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统筹平衡建筑规模等规划指标;按照要求为地区提供公共性设施或者公共空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容积率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城镇弹性发展区主要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用于城镇集中建设。

严禁擅自调整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线。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