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相关专项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相关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发展目标、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等进行数据核对;核对后书面征得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修改。

相关专项规划之间不协同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协调,可以通过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协调不成的,应当通过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机制进行协调。

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