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制度以及对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对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的单位和个人,展会举办者应当查验其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展会举办中发现参展者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展会举办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举办者在举办展会前应当告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派员进驻展会,现场受理专利纠纷。展会举办者、参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