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对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明确经营者的专利保护责任。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上发生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可以向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商举报、投诉。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举报、投诉时,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商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电子商务、电视等交易平台运营商在其经营范围内发现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为交易平台运营商处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