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物业服务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