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七)不得泄露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八)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