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经劝阻拒不改正,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停车场经营者对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行为未加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