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电子计时计费装置未经检定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上传停车信息数据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