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符合本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场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要求;不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具体位置。

建设单位租售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应当在租售方案中明确标示配建住宅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