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向社会公布。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