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行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违法通行、非法营运、非法出租、非法出借行为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购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