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或者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查处后再次出租或者出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车辆移交市残疾人联合会核查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车辆,依法销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