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违法供油的行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违法行驶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对违法停放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和交通、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的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