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连续两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达到十年且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报废。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达到前款规定报废标准的,禁止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付市残疾人联合会并申请报废。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五日内将回收的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送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检验,依照国家、省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检验的具体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