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簿册、法律文书等资料中记载不动产单元代码,并与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司法裁决等业务实现一码关联,为开展共享查询追溯提供便利。
本市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经营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经营主体查询下列信息,提供网上和现场服务:
(一)不动产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图、宗地图等图件信息。
经权利人授权的被委托人,可以查询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并获得查询结果告知单。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