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报主任会议研究。

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