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前研究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建生物医学新技术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为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展。进行人体临床研究操作的,应当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的申请、审查、过程管理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