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全省区片综合地价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时应当审查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保障费用等落实情况。禁止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